question-icon 对法院指定管辖不服该怎么办?

我有个官司,法院指定了另一个法院来管辖。可我觉得指定的这个法院不太合适,比如离我很远,处理起来会很不方便。我想知道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什么途径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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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管辖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当事人对法院指定管辖不服时,是有相应的救济途径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指定管辖的概念。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这通常是在出现特殊情况,比如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两个以上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等情况下,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个法院来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你对法院指定管辖不服,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指定管辖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你的异议成立,就会裁定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是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就会裁定驳回你的异议。 如果你对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还可以进行上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上诉,上级法院会对管辖权问题再次进行审理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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