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满意该怎么办?
我家房子最近面临征收,收到评估报告后,我觉得里面对房屋的评估价值和实际情况相差很大,我不太满意这个结果。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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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满意时,是有相应的解决途径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白房屋评估报告是具有重要作用的。它是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重要依据,由专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一定的评估方法和程序作出。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预期不符。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是您的重要权利,一般来说,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他们会对评估报告进行专业的审查和鉴定。 如果经过复核和鉴定,仍然无法解决您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并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会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不满意时,不要慌张,要通过合法、有序的途径去解决问题,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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