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住人的房屋被认定为危房要拆除该怎么办?
我家的房子一直住着人,各项情况都正常,没什么问题。但最近相关部门突然说这是危房要拆除,我觉得很不合理,也不知道该怎么应对这种情况,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我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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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可以住人的房屋被认定为危房要拆除的情况,可按以下步骤应对。 首先,要明确危房认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认定危房需要严格的程序和专业的鉴定。鉴定机构应是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鉴定人员需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 如果对危房认定结果有异议,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你可以向做出鉴定的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其重新进行全面、细致的鉴定。重新鉴定时,你有权要求鉴定机构提供详细的鉴定过程和依据。 若重新鉴定后仍认为不合理,你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诉讼过程中,你要提供房屋适合居住的证据,比如房屋近期的检查报告、居住期间的安全情况说明等。 此外,即使房屋最终被认定为危房需要拆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通常会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房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你可以要求政府部门公示补偿的依据和标准。如果对补偿不满意,同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在整个过程中,你要积极主动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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