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在外地不回来怎么办?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行政案件,相关部门要处罚违法行为人,但这人在外地不回来。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该怎么处理这个事呢?我很关心这个结果,不知道法律上是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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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里,如果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在外地不回来,相关部门会依据法律规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行政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处罚决定的有效执行。 首先,关于调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即便违法行为人在外地不回来,行政机关依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证据,比如询问证人、调取相关书证、物证等。如果有必要,还可以进行现场勘查等调查工作。只要证据充分,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就不影响行政机关对案件的认定。 其次,关于送达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要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违法行为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多种送达方式。如果直接送达有困难,可以委托当地的行政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处罚决定书寄给违法行为人。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最后,关于处罚决定的执行。如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加处罚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等措施。如果这些措施还无法执行,行政机关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违法行为人在外地不回来并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行政机关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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