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开招标报名不足三家时该怎么办?

我正在负责一个公开招标项目,目前报名截止了,发现报名的单位不足三家。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是直接重新招标,还是有其他的解决办法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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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招标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公开招标过程中,报名不足三家是一个比较常见的情况。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遇到这种情况时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所以,当公开招标报名不足三家时,重新招标是一种法定的处理方式。 不过,在重新招标之前,需要先分析报名不足的原因。可能是招标公告的发布范围不够广泛,潜在的投标人没有获取到招标信息;也可能是招标文件的要求设置不合理,比如对资质、业绩等条件要求过高,限制了很多潜在投标人参与;或者是招标项目本身缺乏吸引力,如项目规模较小、利润空间不大等。 针对不同的原因,可以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如果是招标公告发布范围问题,可以扩大公告发布渠道,除了在常规的招标网站发布外,还可以在相关行业的专业媒体、论坛等平台发布,以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 若发现是招标文件要求不合理,就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比如适当降低资质和业绩要求,或者调整技术规格和参数,使其更具普遍性和兼容性。同时,要对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既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又能吸引更多的投标人参与。 如果重新招标后,仍然出现报名不足三家的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总之,当公开招标报名不足三家时,要根据具体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合理的处理措施,以确保招标项目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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