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已量刑后又发现新的受贿情况怎么办?
我之前因为受贿被法院判了刑,现在刑罚还在执行中,结果又查出我有新的受贿行为。我很慌,不知道这种情况法律上会怎么处理,是会重新审判还是在原来的刑罚上加重处罚啊,我现在特别想知道具体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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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当受贿行为已被量刑后又发现新的受贿情况,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这主要涉及到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行,法院要把这些罪行所对应的刑罚合并起来,确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而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具体到受贿已量刑又发现新的受贿罪行的情况,司法机关会对新发现的受贿犯罪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之后,将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上述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并且,之前已经执行的刑期会从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中扣除。例如,之前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已经执行了两年,此时又发现新的受贿罪行,经审判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那么就会在五年和三年的总和刑期(即八年)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即五年)以上,酌情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假设决定执行六年,由于已经执行了两年,那么还需要执行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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