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还有应收款该怎么办?
我之前开的公司已经完成注销手续了,但后来发现还有一些应收款没收回来。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处理这些款项,也不清楚自己有没有权利去追讨。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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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注销后仍存在应收款时,处理方式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首先,我们要明白公司注销意味着其法人资格的终止,正常情况下公司就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去主张债权了。 不过,在注销前如果公司已经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是有权利对公司的债权进行清理和追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等职权。如果清算组在清算时遗漏了这部分应收款,并且公司是经过合法清算程序后注销的,那么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主张这部分债权。因为股东是公司剩余财产的最终所有者,应收款作为公司的资产权益,股东有权进行追讨。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股东要去追回应收款,需要证明自己的股东身份以及该应收款属于公司未处理的资产。可以通过提交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等文件来证明股东身份,通过合同、发票、送货单等证据来证明应收款的存在和金额。同时,要以合适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比如发送催款函、通过法律诉讼等途径。如果通过法律诉讼,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一般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所以,股东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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