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的错案迟迟得不到纠正该怎么办?


在我国,错案指的是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从而作出了与事实和法律不符的裁判。当遇到明显的错案迟迟得不到纠正时,有以下一些途径和相关法律依据可以参考。 首先,可以通过申诉的方式来启动纠错程序。申诉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而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其次,如果是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进行申诉,人民法院会对申诉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规定,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对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的处理确有明显错误的;(八)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九)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人民检察院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所以,如果当事人认为错案未得到纠正,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反映,请求其进行法律监督,推动错案的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