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离婚协议书哪些内容不能少?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以下是一些写离婚协议书时不能少的内容: 首先是双方的基本信息。这包括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这些信息要准确无误,因为它们能明确协议的主体是谁。就好比去银行办业务,得先明确你是谁一样,在法律上,准确的身份信息能确保协议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是特定主体之间的约定,明确双方身份是协议成立的基础。 其次是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这一点非常关键,它表明夫妻双方是出于自己的意愿决定离婚,而不是受到胁迫或者欺诈。简单来说,就是双方都心甘情愿地结束这段婚姻关系。如果一方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里强调了“自愿”的重要性。 再者是子女抚养问题。如果夫妻双方有子女,那么离婚协议中必须明确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探视权的行使等内容。抚养权归属就是确定孩子以后跟哪一方生活,抚养费则是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给抚养方用于孩子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费用。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看望孩子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另外是财产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在离婚协议中,要详细列出夫妻共同财产的清单,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并明确这些财产的分割方式。比如房产是归一方所有,还是双方共同出售后分割房款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后是债务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会产生一些债务,离婚协议中要明确这些债务的承担方式。是由一方承担,还是双方共同承担,以及各自承担的比例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总之,写离婚协议书时,以上这些内容是不能少的,它们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切身利益和子女的权益,一定要认真对待,确保协议内容完整、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