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特殊工时制需要注意什么事项?


特殊工时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制而言的,指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工时制度。我国的特殊工时制主要有: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特殊工时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是审批程序方面。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未经审批,企业无权自行实行特殊工时制。例如,一些企业为了方便安排工作,未经过审批就要求员工按照特殊工时制来上班,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是适用范围。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等。企业不能随意扩大特殊工时制的适用范围。 再者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权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例如,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员工的总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企业就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最后是工资支付。实行特殊工时制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同时,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职工工资。如果企业违反上述规定,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