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行使不安抗辩权应该注意什么?


在实践中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注意多方面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阐述。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这一权利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行使不安抗辩权时,首要的一点就是要有确切的证据。比如,当怀疑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不能仅凭主观猜测,而需要有客观的证据,像对方的财务报表显示严重亏损、大量的诉讼纠纷等。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合同,那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就可能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要及时通知对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对方是为了让对方了解情况,给予对方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的机会。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如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等,但要确保对方能够收到。 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那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这是因为对方提供担保后,就消除了可能无法履行债务的风险。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那么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过,解除合同也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行使不安抗辩权还需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无论是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证据,还是通知对方的证据等,都要妥善保存,以备不时之需。如果日后发生纠纷,这些证据将起到关键的作用。 总之,在实践中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