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有哪些
我在一家国有公司工作,最近听说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这个罪名。我想了解一下,从实际行为角度来看,到底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是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呢?是只有特定的几种行为,还是范围更广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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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指的是在法律上被认定构成该犯罪的具体行为情形。通俗来讲,就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给亲友的经营活动提供非法方便,并且让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打个比方,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能决定、参与经贸项目、了解购销往来信息和市场行情的职务便利,明明知道某业务肯定能盈利,而且这本该是单位来经营的,却交给自己的亲友去做。但要是这项业务本来就不属于所在单位经营的范围,即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了解到了,然后交给亲友经营,也不能构成这个罪。 其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简单说,就是采购商品时高价从亲友处买,销售商品时低价卖给亲友,通过这种高进低出的方式,损害公司、企业的利益。 最后,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这里要求工作人员心里清楚亲友经营管理单位的商品是不合格的,却还是决定购买。“明知”包括确实知道和可能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这两种情况。要是确实不知道是不合格商品而采购的,除非能认定是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采购的情况,否则,一般也不构成犯罪。需要注意的是,不管以什么价格收购不合格商品,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关键是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总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旨在维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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