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具体是依据怎样的标准来立案的呢?
我所在的公司是国有企业,最近发现公司一些高层好像在外面经营和公司同类的业务,感觉这种行为可能涉及违法。我想具体了解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比如具体的数额界定、行为认定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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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主体身份来看,该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也就是说,只有具备这样特定身份的人员才可能构成此罪。比如,在国有大型制造企业中担任董事或者经理职务的人员。 其次,在行为方面,要求是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这里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权以及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例如,利用自己在任职公司掌握的客户资源、商业机密等,去开展与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最后,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才会予以立案追诉。这里的非法利益,是指通过上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所获得的不正当经济利益。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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