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怎样的行为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我在一家国有公司任职,最近听说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这个罪名,心里有点担心。我不太清楚具体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触犯了这个罪,比如在业务范围、获利金额等方面有没有明确的界定。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展开 view-more
  • #非法经营
  • #同类营业
  • #犯罪构成
  • #国有公司
  • #竞业禁止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人员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负有重要责任,他们的行为会对公司及股东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他们违反规定从事竞业行为,就会损害公司的财产权益,同时破坏国家对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 **利用职务便利**:即利用自己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职权或者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例如,利用自己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客户资源、销售渠道等,为自己或他人经营同类营业提供优势。 - **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可以是多种形式,比如以私人名义另行注册公司经营,或者以亲人名义但实际由自己控制经营,还包括在他人经办的公司、企业中入股进行经营等。只要具备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其中之一的情形,就可能满足该条件。 - **经营同类营业**: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必须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例如,任职于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又去经营另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企业。 - **获取非法利益且数额巨大**:必须是通过上述经营行为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如果没有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虽然有获利但未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不构成此罪。至于“数额巨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统一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认定。 **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中,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董事),以及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经理)。 **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为了非法谋取利益,仍然决意进行经营。如果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非故意的原因而从事了相关行为,则不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