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订立遗嘱需要注意什么?

我打算订立一份遗嘱,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和存款做个分配。但我对这方面法律不太懂,不知道订立遗嘱要注意些啥,比如形式上有啥要求,内容上不能有啥,怎样保证遗嘱有效,希望专业人士给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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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嘱订立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订立遗嘱是一个严肃的法律行为,它关乎着遗产的分配和传承,因此需要特别注意一些关键要点。 首先,从遗嘱的形式方面来看。我国法律规定了多种遗嘱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 自书遗嘱,就是遗嘱人自己亲自书写的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意味着遗嘱的全部内容都必须是遗嘱人自己手写,不能打印,并且要签上自己的名字,注明具体的日期。 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的见证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比如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作为见证人。 打印遗嘱,这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根据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之所以要求在每一页签名,是为了防止遗嘱内容被篡改。 录音录像遗嘱,是通过录音或者录像的方式订立的遗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一般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的遗嘱。虽然《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它依然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其次,在遗嘱的内容方面。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受到欺诈、胁迫。如果遗嘱人是在被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该遗嘱无效。同时,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没有保留,在处理遗产时,应当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此外,遗嘱人应当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有处分权。也就是说,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合法拥有的财产。如果遗嘱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那么涉及他人财产的部分是无效的。 最后,为了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避免纠纷,建议在订立遗嘱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这样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实现遗嘱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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