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拿走什么东西人必须还钱?

我遇到个事儿,朋友拿走了我一些东西,我想让他还钱,可不知道拿走哪些东西是有法律依据能让他必须还钱的。我不太懂法律,就想知道在法律上,拿走什么东西之后对方就有还钱的义务,希望懂法律的朋友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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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偿还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当一方拿走某些特定东西时,通常就产生了还钱的义务。下面从不同情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借款。当别人拿走您的钱,以借款的形式,那么在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情况下,对方就有还款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也就是说,如果朋友向您借了钱,无论是否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对方都应该还钱。 其次是拿走有价值的物品用于质押。当对方拿走您的物品作为债务的担保,也就是质押,在债务到期无法履行时,您有权要求对方还钱。《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例如,朋友拿走您的首饰作为借款的质押,借款到期他不还钱,您就可以依法要求他还钱或者就质押的首饰优先受偿。 再者是不当得利。如果对方没有合法依据拿走您的东西,致使您受到损失,这就构成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比如,对方误拿了您的贵重物品且拒不归还,您有权要求对方还钱或者返还物品。 最后是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如果为他人管理事务支出了必要费用,对方也有偿还的义务。《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比如,您替外出的邻居照顾宠物,购买宠物食品等支出的费用,邻居回来后就有义务偿还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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