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探望权该如何安排?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对探望权的安排很迷茫。不知道该怎么和对方协商孩子的探望问题,也不清楚法律在这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想了解一下离婚时探望权具体应该怎么安排才合理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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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探望权的安排,首先要遵循当事人协商优先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安排探望权时,要考虑子女的年龄特点。孩子处于婴幼儿期时,与主要依附对象分离会引起紧张,所以非居住父母的留宿探望应尽量少,只有特殊情况才采用。随着孩子长大,对居住父母依赖减弱,与非居住父母更多或更长时间交往成为可能,且有益其社会化。孩子进入小学,尤其10周岁以上,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增强,在探望权行使安排上应尽量听取其意见。 探望权的安排方式有多种。定期探望比较常见,即约定每年、每月或每周可供对方探望的时间,像每周周末、每月最后一个周末、每年寒暑假等。定次数探望则是约定一个月或一年内对方探望的次数,不设定具体时间,适合双方工作不稳定的情况。不过,随时探望不太建议,可能会引发各种问题,比如直接抚养方可能遭遇频繁骚扰,不直接抚养方可能被各种理由推脱探望。 此外,如果一方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法对有关个人或组织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相关概念: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定期探望:约定每年、每月或每周内可供对方探望孩子的时间。 定次数探望:约定一个月或一年内对方探望孩子的次数,不设定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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