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探视是如何判的?


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判决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探视权的归属。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就是说,探视权是赋予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 。 关于探视权的判决,通常遵循这样的原则: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探视的方式和时间。如果能够协商一致,并且内容合理合法,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这种协商结果一般会得到认可。 要是双方协商不成,就需要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虑,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比如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孩子与父母双方的感情状况、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居住环境等因素。 具体来说,如果在离婚诉讼中,父母双方已经就子女探视权问题达成书面协议,法院通常会直接依据该协议内容作出判决。若仅有一方提出探视权要求,或者双方都提出但对具体细节没达成一致,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判决。还有一种情况,当夫妻双方自愿离婚且离婚判决书中未涉及探视权问题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就探视权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全面审查并妥善处理。 另外,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被认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会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而且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相关概念: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中止探望: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依法暂时停止不直接抚养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