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孩子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孩子抚养权归对方,我特别关心自己对孩子的探视权这方面情况。想了解一下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包括我能以什么方式、在什么时间去探视孩子,有没有一些特殊情况会影响我的探视权之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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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孩子探视权的规定如下: 首先,探视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权利。这意味着,即便夫妻离婚了,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然有权利去看望孩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随意阻拦另一方看望孩子,得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比如你们可以商量是一周见一次,还是一个月见几次,是到对方家里探望,还是带孩子出去游玩等等。如果双方协议不成的,那就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利益、双方的实际情况等来做出合理的判决。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比如探望一方有严重的传染病,可能会危及孩子健康;或者有暴力倾向,可能会伤害到孩子等情况。不过,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相关概念: 探视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这里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探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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