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该如何探视孩子?


离婚后探视孩子,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和多种方式可供参考的。 首先,探视子女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探视方式的确定有两种常见途径: 一是协商确定。如果夫妻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当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探视的具体内容,比如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举例来说,可以约定每周探视几天,是在对方住所探视还是带孩子出去游玩等。这样双方能按照约定有序进行探视,也给孩子相对稳定的预期。 二是法院判决。要是诉讼离婚,并且双方就探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作出判决。法院通常会遵循孩子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孩子的年龄、双方的实际情况等。比如孩子较小,可能会考虑不改变其生活规律,安排合适的探视时间;如果一方距离孩子居住较远,可能会合理安排探视频率等。 关于探视权,既有保障也有限制: 保障方面,拥有探视权的一方有权按照约定或判决探视孩子,另一方应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无故阻挠。要是遇到对方不配合的情况,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需要注意,强制执行的对象一般是对阻挠探视行为进行处罚,并非直接把孩子强行带来探视。 限制方面,如果探视可能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探视方有暴力倾向、吸毒等不良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限制其探视权。 此外,如果直接与对方协商探视事宜存在困难,还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比如双方的共同亲属,像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等从中协调;也可以借助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调解功能,他们可以出面组织双方就探视孩子的问题进行协商调解 。总之,一切都应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 相关概念: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中止探望:当父或母的探望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依法暂时停止其探望子女的权利。 恢复探望: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法院允许恢复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