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父母对孩子的探视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刚和另一半离婚,孩子归对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知道法律在探视权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比如我什么时候能去看孩子,以什么方式去看,要是对方不配合我该怎么办,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方面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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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是这样规定的:首先,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也就是说,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权去看望孩子,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责任提供便利和配合,不能故意阻拦。 关于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先由当事人协商。比如你们可以商量是一周见一次,还是一个月见几次,是接孩子出去共度一天,还是在固定场所见面等等。要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就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会综合各种因素,比如孩子的年龄、意愿,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来做出合理判决。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一方探视子女,被认为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比如探视方有严重的传染病、暴力倾向等可能伤害到孩子的情况。不过,一旦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另外,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相关概念: 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协助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责任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视权提供便利和配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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