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视时间是如何判定的?
我和配偶正在办离婚,关于孩子探视时间的问题,我们俩一直商量不下来。我希望能多些时间陪孩子,可对方的想法和我不一样。我想知道在这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孩子的探视时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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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视时间的判定首先遵循当事人协商优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就探视时间、频率、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法律是尊重这种约定的。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就由人民法院判决。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给予一至两天的额外探视时间。例如,可能判决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每月的双周周六探望孩子,每次探视时间为一天;或者每月除了固定的单周周日探视外,再额外增加一天探视时间,具体安排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另外,如果在行使探视权过程中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法律也有相应规定。若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比如探视方有严重不良嗜好(如吸毒、酗酒),可能影响孩子成长,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对于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对方探望,也可提出申诉请求法庭暂时中止该方的探望权利 。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再次缔结婚姻,也不会对原有的探视权产生影响。而且,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义务,对于拒不协助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相关概念: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协助义务:即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为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提供便利条件,不能故意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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