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法院会如何判定探视权的具体次数?
我和配偶正在走诉讼离婚程序,现在很关心法院会给我判多少探视孩子的权利。我俩在探视权这方面一直谈不拢,所以想知道法院一般会怎么判,是按什么标准来确定次数的,希望能提前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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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离婚中,关于法院判定的探视权次数,法律并没有明确统一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法院判定的探望次数多为每月两次至四次 。比如可能会判决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不过这只是常见情况,具体的判定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 法院判决时主要会围绕是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发展。如果一方主张增加或减少探视次数,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比如,若抚养方认为探视方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像有严重传染病、道德品质恶劣等情况,可能会导致探视次数减少甚至中止探视;反之,若探视方能够证明自身情况稳定且对孩子陪伴有利于其成长,也可能增加探视次数。 另外,如果双方能就探视权的具体细节,包括次数、时间、方式等自行达成一致协议,且该协议不损害子女利益,法院一般会尊重双方的约定。 相关概念: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中止探望:当出现某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由法院依法暂时停止不直接抚养方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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