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数罪并罚是什么意思?


数罪并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指的是一个人在一定期限内犯了多个不同的罪行,法院会把这些罪行合并起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一个最终的刑罚。 简单来说,当一个人同时触犯了多个罪名时,就不能对每个罪行分别量刑、分别执行,而是要把这些罪行放在一起综合考量,确定一个合适的刑罚。例如,张三在一年内,既实施了盗窃行为,又进行了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这就构成了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两个罪名,此时就会涉及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规定了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情况。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则是关于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再举例说明,李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执行了三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有一个诈骗罪没有判决,经审理,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那么就需要把前一个十年有期徒刑和后一个五年有期徒刑按照第六十九条的原则来确定最终执行的刑期,而他已经执行的三年刑期是要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的。又如王五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两年后又犯了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时就要把前罪没执行完的六年有期徒刑和新罪的三年有期徒刑按照相关规定合并,确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数罪并罚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使刑罚的裁量更加科学合理,既体现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的整体评价,又避免刑罚的过度加重或减轻,从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