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是什么内容?
我最近听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挺重要的,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了解这一项规定对日常行为有什么约束,在实际生活中会在哪些情况下适用,所以来问问具体内容是什么。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这一规定。“主动投案”,简单来说,就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还没被公安机关发现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者虽然已经被发现,但还没被公安机关传唤、询问,也没有被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之前,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承认自己干了违法的事儿。 “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意思是要把自己违反治安管理的事情一五一十地、完完整整地告诉公安机关,不能隐瞒、不能说谎,要讲清楚违法的时间、地点、经过、后果等情况。 当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满足“主动投案”和“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这两个条件时,根据法律规定,就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这里的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不予处罚就是根本不给予处罚了。 法律这样规定是有道理的。它鼓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主动认错、主动改正,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也有利于公安机关及时掌握违法行为的情况,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教育和引导作用,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