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它主要对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旨在更好地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方便当事人启动破产程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是关于破产原因的认定。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比如,企业有到期的银行贷款无法偿还,同时企业的资产经过评估后,价值明显低于所欠的全部债务,就可以认定具备破产原因。
对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司法解释第四条也做了明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例如,企业的主要资产是一些难以变现的固定资产,而又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偿还到期债务,就可以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其次是关于破产 申请的受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此外,该司法解释还对相关的举证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于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如果你所在的企业面临破产相关问题,可以依据这些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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