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已于 2001 年 12 月 2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02 次会议通过,自 2001 年 12 月 27 日起施行。虽然 2021 年 1 月 1 日《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废止,但该解释部分条款依然在适用,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在对婚姻法中的一些重要概念进行解释。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让我们能更清晰地界定在家庭中哪些行为属于法律所禁止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为处理婚姻中一方出轨等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认定标准。 在婚姻效力方面,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了进一步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根据不同的情形有具体的范围,比如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在财产分割方面,对于夫妻一方的财产,解释规定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保障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权益。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明确了抚养费的具体范围,避免在实际生活中因对抚养费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婚姻法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使得在处理婚姻相关法律事务时有了更具体的操作依据,为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