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和判拘役有什么不同吗


有期徒刑和拘役是有很多不同之处的。 首先,适用对象不一样。有期徒刑的适用范围更广,既适用于罪行比较重的犯罪分子,也适用于罪行相对轻一些的犯罪分子;而拘役呢,只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简单来说,就是犯罪情节严重程度不同,适用的刑罚也不同。相关法律依据是,在司法实践中就是按照罪行轻重来判定适用哪种刑罚。 其次,执行场所不一样。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要在监狱或者其他劳改场所执行刑罚,在那里接受改造。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意思就是不会像有期徒刑那样被送到专门的劳改场所,而是在离得近的地方执行。《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然后,期限不同。有期徒刑期限比较长,起点高,幅度也大,一般是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如果遇到一些法定的特殊情况,还可以延长到15年以上25年以下。拘役的期限就比较短了,起点低,幅度小,刑期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刑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再者,待遇也有差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有劳动能力,都得参加无偿劳动,接受教育改造,在服刑期间不能回家。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二天,要是参加劳动的话,还能酌量发给报酬。这体现了两种刑罚在对待犯罪分子上的不同考量。 最后,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服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会被当作累犯来处理。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满释放或者被赦免后的5年之内,如果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那就构成累犯了,会被从重处罚。 相关概念: 累犯:就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