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是两种不同的税收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况。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查账征收则是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适用对象不同,核定征收适用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的企业。二是计税依据不同,核定征收一般根据收入或成本等指标核定应纳税额;查账征收是根据企业的实际利润来计算应纳税额。三是对企业财务管理要求不同,查账征收要求企业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准确的会计核算;核定征收对企业财务核算要求相对较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合自己的征收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