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有什么区别?


个人所得税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是两种不同的征税方式,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查账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方式。简单来讲,就是根据你实际的收入、成本、利润等财务数据来计算要交多少税。而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会根据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确定你应该缴纳的税额。 在适用范围方面,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和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比如一些大型企业,它们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专业的会计人员,能够准确记录各项收支。而核定征收主要适用于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况。像一些小商贩、个体工商户,可能没有专业的会计记账,就可能适用核定征收。 从计算方法上看,查账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及损失等。而核定征收又分为多种情况,例如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 - 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这为核定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查账征收则是基于纳税人准确核算自身经营情况并如实申报纳税的要求,遵循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税款计算和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