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罪的立案标 准是什么?
我听说有引诱容留介绍这种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我自己有个朋友(实际是我自己,这么说顺口点)好像涉及到类似情况,有人说他可能涉嫌引诱容留介绍罪,但我不太清楚这个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达到什么程度会被立案追究法律责任。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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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罪通常指的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该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相关概念。引诱,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如金钱诱惑、花言巧语哄骗等,让原本没有卖淫意愿的人产生卖淫的想法并实施卖淫行为。容留,是指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这个场所可以是自己的房子、租来的房间等任何可以进行卖淫活动的地方。介绍,则是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使他们能够达成卖淫嫖娼的交易。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有引诱、容留、介绍两个人或者两次及以上的卖淫行为,或者是针对十四到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这些行为,又或者被涉及的人员有严重性病,就会被立案追诉。同时,即便不属于上述明确列举的情况,但只要司法机关认为该行为严重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可能会立案。总之,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是我国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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