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第37天还找诈骗被害人是怎么一回事呢?

我遇到一个诈骗案子,现在已经到第37天了,可还在找诈骗被害人。我不太明白为啥到这个时间点了还会有这样的操作,是正常的办案流程吗?还是有其他特殊原因?想了解下具体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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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公安部门有个最长期限是37天,这被称为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侦查,包括寻找被害人、调查取证等工作。 过了37天,案件一般会面临几种不同的处理结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也就是说,37天之后,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无非就是放人、抓人、或者是把案件退回去重新调查这三种情况。而如果37天后还在找诈骗被害人,有可能是案件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证据还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从被害人处获取关键信息,以便更准确地认定事实和处理案件;也有可能是在后续的审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线索或疑点,需要再次与被害人核实相关情况等。总之,具体情况需结合案件实际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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