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在哪些情形下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作用是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以下为你详细介绍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这是因为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行为会打乱招标人的招标计划,给招标人带来损失,所以法律规定招标人此时可以不退还保证金。 其次,依据该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人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义务,如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提出不合理附加条件或者不提交履约保证金,这都违背了投标时的承诺,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因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另外,在一些情况下,如果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也可能导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因为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通常也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