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什么时候开始建房一定要审批?


在我国,对于建房审批的规定是随着时间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早期我国对于农村和城市建房的规范性管理相对宽松,但随着土地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需求的日益增加,相关法律法规逐步确立和健全。就农村建房而言,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这可以说是早期对农村建房用地及审批作出规范的重要法规。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农村社员建房需要经过申请、审批等一系列程序,从这个时候起,农村建房审批制度开始初步确立。 而对于城市建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1989年通过,并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对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包括建房,都规定了严格的规划许可制度,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进行建设前,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此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进一步统一和完善了城乡规划建设的审批制度,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建房都必须依法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违反上述法律法规未取得审批而建房的,可能会面临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甚至限期拆除等处罚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所以,建房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