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


在房地产交易中,变更或解除买卖合同是比较严肃的事情,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情况。 首先是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买卖双方都同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决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而解除它,那么在这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的。例如,买卖双方原本约定的交房时间是今年年底,但因为一些原因,双方经过沟通,都同意将交房时间推迟到明年年中,这就属于协商一致变更合同。 其次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发生了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房屋严重受损无法按照原合同交付,那么买方或者卖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再者是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果卖方明确告知买方不再出售该房屋,或者买方明确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那么另一方就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在合理期限之前要求解除合同。比如卖方将房屋又卖给了第三方,并且办理了过户手续,这就以实际行为表明无法再向原买方履行合同,原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另外,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假如买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卖方多次催促,在给了一定的合理期限后买方还是没有支付,此时卖方就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最后,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这就导致买方购买房屋的目的无法实现,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变更或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的行为构成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