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


在建设工程领域,当出现特定情况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进行索赔。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情况及法律依据。 首先是发包人违约导致的索赔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比如说,发包人没有按时提供施工所需的原材料,导致承包人的施工队伍只能停工等待,这期间产生的工人工资、设备闲置费用等,承包人就可以向发包人索赔。 其次,工程变更也可能引发索赔。如果发包人要求对工程进行变更,如改变工程的设计、增加或减少工程量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例如,原本设计的建筑物层数为五层,发包人要求增加到六层,那么承包人因增加的工程量而多花费的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都可以向发包人主张赔偿。 再者,不可抗力因素下也存在索赔情况。虽然不可抗力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给承包人造成了额外的损失,比如因暴雨导致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被损坏,承包人重新修复的费用,在合理范围内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分担。 另外,工期延误方面,如果是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像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承包人除了可以要求顺延工期外,还可以索赔因工期延误而增加的费用,如设备租赁费用的增加等。 最后,隐蔽工程检查方面。按照《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也就是说,当承包人完成隐蔽工程并通知发包人检查,而发包人拖延检查,承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发包人索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