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夫妻双方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离婚协议书反悔?


在探讨离婚的夫妻双方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对离婚协议书反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离婚协议书的基本概念。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在特定情形下,法律也允许当事人反悔。 首先是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一方存在欺诈行为,比如故意隐瞒了部分财产;或者一方受到胁迫,例如以伤害对方家人相威胁,迫使对方签订了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 其次是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如果出现了一些重大的情形变化,导致原来的抚养权归属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那么一方也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例如,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出现了严重的疾病,无法继续照顾子女;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另外,如果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部分内容也是无效的。比如协议中约定了限制一方再婚的条款,这显然是违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就这部分无效内容进行反悔,并请求法院进行处理。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反悔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可能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总之,虽然离婚协议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是可以反悔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