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请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出?


在我国,一般情况下,律师费是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的,这是基于“谁请律师谁付费”的普遍原则。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律师费是可以由败诉方承担的。 首先是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如果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了一旦发生纠纷,胜诉方为维护自身权益所支付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那么在诉讼中,胜诉方就可以依据该合同约定,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例如,在一些商业合作合同、借款合同中,双方可能会加入这样的条款。这种约定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是知识产权类案件。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侵权方的行为被认定为侵权,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其中就包括律师费。《著作权法》第54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还有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中,债权人因行使撤销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此外,在一些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胜诉方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也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这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