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对方车辆何时可以放行?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交通事故,对方车辆被交警扣留了。我担心对方车辆过早放行会影响后续赔偿问题。我想知道在法律上,交通事故中对方车辆满足什么条件、什么时候可以被放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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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方车辆的放行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基本概念。交通管理部门扣留事故车辆,主要是为了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以便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也就是说,一旦检验和鉴定工作完成,确定了相关报告和意见,在五天之内,交警部门就有义务通知对方来领车。 检验、鉴定的时间也是有规定的。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如果事故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原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与初次检验、鉴定的期限规定相同。 另外,如果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那么车辆会被继续扣留,直到保全措施解除。这种情况下,对方车辆的放行时间就取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程序进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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