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下一些情况通常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首先,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或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例如,实施暴力犯罪,像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且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这类犯罪行为对社会秩序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司法机关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一般不会对其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而严重暴力犯罪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不符合“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一条件。 其次,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通常也不能取保候审。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犯罪集团的主犯则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大,对他们取保候审可能会导致再次危害社会或者干扰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再者,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取保候审。这种行为表明犯罪嫌疑人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缺乏认罪悔罪的态度,不适合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此外,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但通过继续侦查有可能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也不会取保候审。司法机关会继续侦查以获取更完整的证据链,确保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可能会被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如果情节严重,也可能不再适用取保候审。 总之,能否办理取保候审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