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删除失信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在以下几种情形下,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第一种,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简单来说,就是该还的钱还了,该履行的义务都做到了,比如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完成合同约定的事项等,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会删除失信信息。 第二种,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这是指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协商达成了和解方案,并且按照这个方案都履行好了各自的责任,那么也符合删除条件。 第三种,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也就是说债权人主动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法院经过审查觉得没问题,就会进行删除操作。 第四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在这种实在找不到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下,法院会删除失信信息。 第五种,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审判监督是对已经生效的裁判进行审查纠错,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或者破产程序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也可能会删除失信信息。 第六种,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比如对于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执行条件,裁定不予执行时,会删除失信信息。 第七种,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当出现一些法定情形,使得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下去,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也会删除失信信息。 相关概念: 失信被执行人: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加入失信名单的人。 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协商,就如何履行义务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并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