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取消限高令?


限高令,也就是限制高消费令,是法院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其采取的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消费行为的措施。 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下可以取消限高令: 第一,当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这很好理解,就是该给的钱给了,该履行的责任履行了,比如把欠款全部还清,法院就应当在规定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解除限制消费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明确提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二,若被执行人提供了确实有效的担保。这意味着被执行人找到一种可靠的方式,保证自己会履行义务,比如提供房产、现金等作为担保,经过法院认可后,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第三,要是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申请执行人也就是案件中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向法院提交同意解除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令的申请书,表明其愿意放弃对被执行人限高的要求,法院经审查同意后,也能够解除限高令。 第四,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也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之后可解除限高。 第五,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进而可以取消限高令。这体现了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并履行约定后,限高措施相应解除。 相关概念: 限高令:是法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消费行为的命令。 被执行人: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 。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并终结执行程序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