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会不予受理?
我朋友涉及一个刑事案件,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法院却不受理,也没说清楚原因。我想知道具体哪些情况会导致刑事附带民事不予受理,以及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能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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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些案件需要等到刑事程序结束后,才能另行发起民事诉讼。比如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可能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或证据问题,需要在刑事程序完全终结后,再进行民事部分的审理。 其次,若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已经圆满结束,也可能导致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依托于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的,如果刑事诉讼都不存在了,那么附带民事诉讼也就失去了基础。 另外,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需要满足一定条件,若不满足这些条件,法院也会不予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包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要符合法定条件;要有明确的被告人;要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要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例如,如果原告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无法明确指出被告人是谁,又或者没有具体的赔偿要求和事实依据等,法院都可能不予受理。 最后,如果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附带民事诉讼,同样会被坚决不予受理。比如有些被害人可能受到他人误导,将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像盗窃等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就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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