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刑事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一并解决因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经济损失赔偿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两类刑事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 因人身权益遭受犯罪侵害而引发物质损失的案件。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因身体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就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这里的人身权益主要指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的人身权,不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精神性的人身权。 2. 因财产受犯罪分子损毁而出现物质损失的案件。比如,犯罪分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被害人因此遭受的财物损失,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害人的财物是被侵占或非法处置,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 依附性原则:必须建立在刑事案件已经发生并且正在处理中,没有对应的刑事案件就不存在“附带”一说。 - 民事性特色:本质上属于民事范畴,要按照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适用。 - 物质性约束:仅限于被害人因被告方的犯罪行为所引发的实际物质损失,精神损害等非物质损失不能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诉求对象。 - 法定条件限制:需严格遵循一系列法定条件,包括明确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身份,具体的赔偿要求及事实依据,以及物质损失确实源于被告方的犯罪行为等。 法律依据方面,《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也有相关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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