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会不予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以下几种常见情况下可能会不予受理: 首先,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时。比如原告人不具备相应的诉讼主体资格等。依据《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需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不被受理。 其次,没有明确的被告人。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承担对象,法院难以进行审理和裁判,也就不会受理该诉讼。 再者,缺乏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也就是说,原告方需要明确提出赔偿的具体内容,如具体的赔偿金额、赔偿项目等,并且要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来支撑自己的诉求,否则法院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另外,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并非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情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物质损失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不存在这种关系,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还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的案件,也会被不予受理。例如,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若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已经结束,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导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如果刑事诉讼不存在或者已经完成,就可能不符合受理条件。 另外,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是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例如,被告人盗窃被害人财物后将其变卖,被害人就该财产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会受理。 最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