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何时入罪的?
我想了解下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关情况。我知道这是很严重的犯罪,但不清楚它具体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被认定为犯罪的。在以前的法律里好像没听过这个罪名,想知道它入罪的时间,以便更好理解法律的发展和这个罪名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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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入罪时间与法律的修订和完善密切相关。 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了投毒罪。不过,当时的投毒罪规定相对简单,仅针对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手段不断多样化,单纯的“投毒”表述已不能涵盖所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 为了适应社会形势和更全面地打击犯罪,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投毒罪进行了修改。该修正案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其中。自此,投放危险物质罪正式以新的罪名形式出现在我国刑法体系中。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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