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危险物质罪的司法解释内容。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涉及危险物质犯罪是如何界定和解释的,比如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此罪,具体的量刑标准又是怎样依据司法解释来判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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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质通常指的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危险物质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与之相关的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的;(二)在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制剂500克以上,或者饵料20千克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原粉、原液、原药制剂50克以上不满500克,或者饵料2千克以上不满20千克,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这些规定主要是从危险物质的数量、造成的后果等方面来对犯罪行为进行界定和量刑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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