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罪是哪年开始实行的?

我是一名医学生,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医疗事故罪很感兴趣,想知道这个罪名是从哪一年开始正式实行的,它的实行对医疗行业有什么影响我也想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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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在1997年开始实行的。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刑法》增设了医疗事故罪这一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指的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比如值班时擅离职守、不认真检查患者病情等。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通常是指造成就诊人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后果。 该罪名的设立意义重大。从患者角度看,它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了法律保障。当患者遭遇因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的医疗事故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正义。从医疗行业角度来说,医疗事故罪对医务人员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他们在工作中更加谨慎、负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诊疗常规,进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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