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罪在《刑法》中是第几条?

我最近对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规定比较关注,想知道在《刑法》里具体是第几条有相关规定。因为我身边发生了一起疑似医疗事故的事情,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到底是怎么界定的,所以想先了解下对应的法律条文位置,以便进一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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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 简单来说,医疗事故罪指的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这里的“医务人员”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相关人员,比如医生、护士等。“严重不负责任”包括像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等情况 。 举例来讲,如果一位医生在值班期间擅离职守,导致有危急情况的患者没能得到及时救治,最终死亡,这种情况就可能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 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首先客体方面,侵犯的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客观方面就是刚才说的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一旦构成医疗事故罪,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医疗行业的正常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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