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如何规定医疗事故罪的?
我最近对医疗事故罪这块比较关注,自己身边发生了点事儿,担心可能涉及到医疗事故罪,但又不太懂具体法律怎么规定的。想详细了解下刑法里关于医疗事故罪到底是怎么说的,在什么情况下会认定构成这个罪,以及处罚是怎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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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简单来说,就是医务人员因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就诊人死亡或者让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面有几个关键概念要弄清楚。首先,“医务人员”指的是在医疗机构里从事对病人救治、护理工作的医生和护士等人员。“就诊人”就是到医疗机构去治疗疾病、做身体健康检查或者为了计划生育而进行医疗的人。 “严重不负责任”可不是一般的粗心大意,它有具体表现。比如对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不管不顾,不及时进行救治;严重违反那些明确的操作规程;别人指出错误后,还不改正对就诊人的错误处置等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里还列举了一些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像擅离职守;无正当理由拒绝给危急就诊人进行必要的医疗救治;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等。 “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指的是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后果。 总之,刑法对医疗事故罪的规定,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约束医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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